近期,打虎拍蝇大批官员应声落马,其中不乏涉及拆迁腐败官员,安徽“拆迁狂人”方西屏、辽宁“谷大扒”谷春立、郑州“一指没”书记吴天君、南京“推土机市长”季建业、云南“拆迁大佐”沈培平等等均已锒铛入狱。
众所周知,青海地大人少,涉及拆迁的事件少之又少。然而,海东市民和县水源山宗生态园被当地政府依据大棚房清理文件拆除之事引发舆论关注。
民和县水源山宗生态园的前世今生
2009年4月23日,民和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第5号)研究决定“同意转让县园艺场川总公路以北299.53亩土地,通过招商引资,用于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严格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原农业用地性质保持不变。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内容,所转让土地无权转让他人,否则,县政府无偿收回所转让土地,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009年6月17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民政[2009]72号)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园艺场土地资产债务及职工安置问题的批复文件:“同意县园艺场川总公路以北299.53亩士地,通过招商引资,用于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
同日,民和县农业局下发关于建设民和县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的批复(民农【2009】67号):青海三江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关于园艺场土地资产债务及职工安置问题的批复》及青海三江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县园艺场签订的《县园艺场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现同意你公司尽快开工建设民和县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2009年8月19日,民和县发展计划局向青海三江通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民发计备案〔2009〕10号),主要建设农副产品开发加工、销售、推广农业新技术、生态餐饮等。
2009年8月20日,民和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向青海三江通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符合总体规划。
2009年12月16日,民和县国土资源局向青海三江通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民国用(2009)第0030号),地类(用途)农业开发。
2010年1月22日,民和县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园“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竣工典礼举行,时任县委书记和县长出席,副县长王舂山主持,县委副书记、县长沙德林代表县委县政府讲话,其在讲话中表示:今天竣工开业的“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是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综合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全省规模较大的文化生态园之一。“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作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县委县政府四大班子及各局委机关和乡镇一把手出席竣工晚宴。
仅仅过了八年被时任县长称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综合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全省规模较大的文化生态园之一的水源山宗生态园”被现政府相关部门以“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在耕地上违法违规修建餐饮娱乐、停车场、库房、武馆、网红桥和博物馆等非农设施,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被认定为大棚房”拆除并不给任何赔偿。
拆大棚房多地政府被判违法水源山宗能否独善其身
丁梅芝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本案中,被告北房镇政府未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强制拆除原告丁梅芝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新房子村富乐种植园A-9号地块相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无独有偶,姚昱吏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强制拆除原告姚昱吏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梨园庄村富贵园G-3号地块相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与民和县水源山宗生态园一样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庄稼地生态农农庄与龙沙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强制拆除农家乐(大棚房设施设备)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对实施其强制拆除行为无异议,故,龙沙镇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作出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以原告“未经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田”,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农家乐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进行了公告、催告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对原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因时间紧,任务重,客观上没有办法走完所有程序”的理由,并不能以此作为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沙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庄稼地生态农庄“大棚房”建筑、设施的行为违法。
水源山宗生态园认为,生态园被强制拆除前民和县农牧、国土等部门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民和县农牧、国土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对水源山宗生态园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水源山宗生态园是大棚房吗?
资料显示“大棚房”是指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的违法建设,承租方在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
青海江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民和县招商引资企业开发建设水源山宗生态园,先后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首先,这块地不是耕地,也没有建设蔬菜大棚,更没有在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没有一条符合大棚房,所以水源山宗生态园才被时任县长称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综合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全省规模较大的文化生态园之一。
”水源山宗生态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土地性质为农业开发,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餐饮娱乐、停车场、库房、武馆、网红桥和博物馆等设施,均为现代农业示范园综合功能区配套设施,是按照当时县政府要求将生态园建成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一流文化生态园,打造成青海省最好的一二三产业结合典型示范园。
同样是生态园为何冰火两重天?
据了解,在青海省西宁市和海东市辖区还有众多跟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一模一样的生态园,比如海东平安的袁家村生态园、乐都的生态园、群科生态园、互助生态园等等,这些生态园基本上是租用村民的土地建设的,但是在此次“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中均安然无恙没有被拆除照样经营,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水源山宗生态园却被认定是“大棚房”被拆除。是选择性执法还是说这样的生态园就不是大棚房?或者涉及官商勾结搞开发想要以最低的代价得到这块土地被腐败拆除。
一拆了之后患无穷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何况没有定性是否是违法建设的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为何要拆?没有拆以前,它是民和县一张生态文化园的名片,解决当地群众就业,带动当地群众致富,月月给国家交税,如今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被拆,百十名工人失业,百十个家庭少了一份收入,生活质量下降,企业家数千万的投资化为一堆瓦砾,别的企业家看到水源山宗文化生态园如此下场,还会到民和县投资吗?
据了解,民和县水源山宗负责人将通过正当手续向国家相关部门递交材料讨回公道,揪出假公济私公报私仇幕后黑手,不排除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让滥用职权涉嫌腐败拆迁的官员绳之于法,不能让别的民营企业家再重蹈水源山宗的覆辙。(北斗 方圆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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